8月实施深圳发布公共住房建设标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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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小伙伴注意啦!

深圳的保障性住房又传来好消息

7月27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和深圳市发改委

发布了关于《公共住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对公共住房的选址与规划、住房面积、

配套设施、住宅环境等作了相应规定

这一政策将于8月15日正式实施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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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型空间

1、人才房

人才住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

人才住房各类套型的功能空间最小使用面积:

2、安居房:

安居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

安居房各类套型的功能空间最小使用面积:

3、公租房:

公租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

公租房各类套型的功能空间最小使用面积:

二、公共空间

1.公共住房应在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设置入户大堂,入户大堂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同一住区内,各楼栋单元入户大堂使用面积、空间净高宜相同。

2.公共住房的入户大堂、电梯厅、内走道等单元公共空间宜设置可开启的外窗,窗洞口高度和宽度均不宜小于1.2m;无可开启外窗的入户大堂、电梯厅、内走道应设置空调、风扇等通风、制冷设备。

3.入户大堂及电梯厅内设备管井门应排布整齐,当设备管井门设置在正对户门或电梯门的主要装饰面时,应采取隐蔽措施。4.公共住房应设置信报箱,合理预留快递分拣及收取空间。

5.公共住房电梯配置标准不应低于1台/户,当套型建筑面积40㎡及以下的套型数量超过楼栋单元套型总数一半时,电梯配置标准不应低于1台/户。

图源:摄图网_

一、建设选址

1.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优先选择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2.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以公共交通为导向,采取有效措施与公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

图源:图虫创意-745611631

二、土地利用

(上下滑动观看)

1.相邻的公共住房建设用地之间宜设置天桥或公共连廊联通,实现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绿化和公众休闲活动场地的共享;

2.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单一面积大于㎡的裙房屋面应设置为公共绿化及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屋面平台应有通达室外地面或室内公共空间的通道、楼梯或电梯;

3.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应在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设置架空层,架空层除入户大堂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均应设置为开放的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4.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避难层内应与消防避难空间结合设置架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其净高不应小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m,且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架空公共绿化及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总面积的1/3;

5.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塔楼屋面应合理规划机电用房、设备管线和风井烟道,预留空间作为公共晾晒场地、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三、规划布局

配建公共住房应与所在项目其他住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公共住房应与所在项目其他住房享受共同的配套设施、公共绿化、公共空间和同等的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四、交通组织

1.公共住房建设应人车分流,并采取措施在公共活动场地与机动车道及地面停车设施之间进行分隔。

2.社区人行出入口宜设置在公交站点m半径覆盖范围内或轨道交通站点0m半径覆盖范围内。

图源:图虫创意-

3.社区内应规划通往公共交通站点及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步行线路,并与城市慢行系统有效连接。

五、住区环境

1.公共住房建设应合理设置儿童游乐场地: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5件游乐设施、不少于6人的座椅。

2.公共住房建设应合理设置老年人活动场地: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5件休闲设施、不少于6人的座椅。

3.公共住房建设应合理设置室外健身运动场地: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5件健身器材。

4.社区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运动健身步道,并与城市慢行系统衔接。

5.公共住房建设应合理设置室外公共晾晒场地,场地面积不宜小于总用地面积的0.3%且不少于60㎡。

6.社区内绿化植物品种不宜少于30种,乔木配置不应少于3株/㎡,常绿乔木配比不应少于60%。

图源:图虫创意-

一、公共设施

公共住房建设宜根据居住群体需求特点,结合项目所在区域配套设施的配置情况,选择性地增设公共会客厅、公共书吧、公共健身房、公共厨房、公共食堂、公共洗衣房等社区公共设施。

1.公共会客厅及公共书吧宜结合架空层或入户大堂设置,公共会客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

2.公共健身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3.公共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

4.公共食堂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5.公共洗衣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

二、交通设施

公共住房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宜符合下图的规定:

1.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机动车总停车位数的10%。2.自行车停车位指标宜结合项目所在区域情况合理设置,不宜少于0.3辆/套。

3.无障碍停车位与入户大堂或电梯厅的距离不宜大于20m。

4.社区内应设置清晰的交通导向设施。

三、市政设施

1.社区内应根据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点应设置洗手盆和照明设施。

2.独立用地建设的公共住房社区应设置垃圾房,垃圾房建筑面积按不小于5㎡/户设置,且不宜小于30㎡。

3.当垃圾房及垃圾转运站等市政设施布置在公共住房居住空间的主要朝向时,与塔楼垂直投影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0m,设施周围宜设置景观绿化进行遮蔽。

4.公共住房建设宜设置供社区内部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且应设置无障碍厕位。

图源:摄图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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